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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

发布者:孙倩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507人看过

基本案例:

程某就职于一家家电零售企业。公司与没有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是6000元,转正后工资是9000元。程某在工作满第二个月时候,就被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程某申请劳动仲裁,律师代理这个案件发现两点问题:

公司仅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中单位仅与程某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无效的,仲裁认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即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

公司以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本案中单位在招录程某时候,并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对程某的岗位要求设定,也没有告知程某具体岗位设定。现在也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直接做出解除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仲裁支持的陈某的要求,认定单位与陈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3个月。程某应该按照转正后工资领取工资,另外裁决单位支付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一个月的工资。

律师分析:

透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试用期的约定进行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限和合同期限应当是匹配的,如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则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则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则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存在以下情况,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续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相同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二:试用期工资数额是否可以随意约定?

答:如果单位与员共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是三个月,那么试用期间的工资是否可以随意约定。显然不是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根据该条规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在录用劳动者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且书面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过程中要告诉劳动者具体的工作表现,并固定材料,最后要在试用期满之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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