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死者韦某戊系夫妻,婚后育有韦某甲、韦某乙。2025年4月,钟某将其自留地桉树砍伐工作交由梁某完成,以林木折抵报酬。随后,梁某与韦某戊、张某、韦某丙、韦某丁五人共同前往现场作业,五人形成个人合伙关系。在砍伐最后一棵桉树时,梁某操作锯树导致树木倾倒发生偏移,梁某呼喊众人躲避,但韦某戊未能及时撤离,被枝干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韦某甲、韦某乙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梁某、韦某丙、韦某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与梁某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五人构成个人合伙。钟某存在选任过失,梁某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判决钟某承担35%责任赔偿47.6万余元,梁某承担30%责任赔偿40.8万余元,韦某丙、韦某丁各补偿5%即6.8万余元。钟某、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钟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第二,梁某作为合伙成员及现场操作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单纯的合伙补偿责任;第三,死者韦某戊自身过错大小的认定,以及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是否合理;第四,各项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与核算标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将高危砍树作业发包给无安全防护条件的松散个人组合,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认定其未办采伐许可构成过错属适用法律错误,故将其责任比例调低至25%,改判赔偿34.2万余元。梁某作为锯树直接操作人,对树木倾倒方向负有首要控制义务,其警示滞后存在明显过错,不适用单纯合伙补偿规则,应维持其3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40.8万余元。死者韦某戊具备多年经验却未及时避险,自身存在一般过失,自担责任比例调整为30%。韦某丙、韦某丁及张某作为合伙受益人无直接侵权行为,维持各承担5%的补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钟某赔偿34.2万余元,维持梁某等人的赔偿及补偿判项。
【律师价值】
蒋德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在二审阶段,面对上诉人关于“合伙关系免除侵权责任”及“定作人无过错”的抗辩,蒋律师精准切入,明确指出行政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过错认定,并有力论证了梁某作为直接操作者存在明确侵权过错,不适用单纯合伙补偿规则。同时,蒋律师紧扣钟某将高危作业发包给无资质个人的选任过失,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责任划分。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有效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赔偿款项的顺利落实。
蒋德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