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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卸货受伤,老板是否担责?

发布者:蒋德顺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6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农民工卸货受伤,老板是否承担责?

基本案情

田某系农民工,2014年3月份至今一直在某县某乡镇打工,2015年12月4日,张某打电话给刘某,让刘某约几个人去帮他下红板,刘某就叫田某、田某甲、刘某、项某五个人去下红板,在下红板过程中,田某的右手被翘起的红板压到受伤。田某受伤后到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接受治疗,住院16天,共花费住院治疗费:5221.33元人民币。经新农合报销后田某自费1104.83元人民币,在田某受伤后,张某支付田某300元人民币就拒绝支付田某其他费用。田某在帮张某下红板受伤后治疗痊愈,经司法鉴定鉴定为9级伤残,后续医疗费6000元,共花费鉴定费1200元人民币。后田某向张某主张赔偿医疗费804.83元、误工费、14700元、护理费1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97196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60元,以上费用合计123352.83元人民币。张某,拒绝赔偿,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张某张某赔偿田某田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3754.26元,扣减其已支付的300元,由张某张某赔偿田某田某83454.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的只要争议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2、本案赔偿损失如何计算?农村户口计算还是城镇护口计算。

因为法律关系的不同,往往会涉及赔偿的不同,而承揽合同中造成损害和劳务合同中造成的损害更是有着天差地别,具体表现为:

1)承揽合同中的伤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造成伤亡,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除外。”,在承揽关系中,除非定作人指示、选任有过错,否则,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如果被认定为承揽合同,田某很难获得任何赔偿。

2)劳务关系中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如果雇员受伤,雇主当然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

    一、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本案中,田某等人卸的是红板,该红板是早就存在了的,并不需要田某等人去进行如何加工,卸下车以后的红板仅仅是物理位置发生移动,而张某所需要的仅仅是通过田某等人的劳力去完成物理位置的移动,本案当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成果,所以本案并不是承揽合同关系。

    三、人身性表现。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工作不同于一般的劳务行为,要求承揽人具有一定的技术、设备,而不是单纯的劳力。

    本案中,田某在张某提供的或者说指定的场地提供劳务,无需自己提供工具,也无需专业设备且按照张某的要求和指挥,将货物搬至指定位置,并不需要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同样不符合承揽合同的表现形式。

    本案另外一个问题在于,田某作为农村户口,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问题。

    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1)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案中,田某受伤前在乡镇生活已经年满1年,平时也在城镇打工过日子,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人民法院按照城镇标准为其计算损失。


蒋德顺(法律咨询热线:13887606823),中共党员,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国家四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620********98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