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劳动者主动离职时需明确清楚系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离职,这样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劳动者已经工作5年,且自己在没有明确表明是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导致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为其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