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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何约定才更具有实用性?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485人看过


 

合同如何约定才更具有实用性?

 

实践中,合同各方会交易事项拟定相应的合同,如果不考虑交易目的、交易背景、合同性质、各方主体行业特点等因素,采用模板化的合同,在以后的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引起争议,如何才能使合同具有实用性呢,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如下:

对于合同条款的设计,非专业人士看来这是很简单的事情,但在专业人员眼中,要想撰写的合同条款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并且不会出现约定不清、后续不会起争议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有时就仅仅一个字在一句话中,就可能有不同的意思,因此,合同的针对性、实用性是非常重要的。

1、交易主体的实用性:不同的主体身份适用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即使同一行业、经营同一种业务的主体,可能因其商誉的不同,合同条款的设计就不一样,在撰写合同时,不能将合同模板化,而应视主体不同、交易对象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于商誉较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主体,可能在设置合同条款时约定的条款相对简化,这里的简化不代表简单,而是不用太复杂。

2、合同标的的实用性:合同中标的的种类、数量、规格、交付方式等不同,设置的合同条款就不一样。比如:出售设备一方既要负责设备的质量、运输,还要负责安装、资料的移交、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等,在拟定设备采购合同时,需要将这些细化的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清楚,既专业又通俗易懂;有的合同可能涉及到计量误差的情况,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正常的幅度,这样才会使得各方的交易目的得以实现。

3、违约责任的实用性: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当然,有的主体之间可能基于关系的特殊性,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但笔者建议最好约定,因为,有违约责任,合同才具有更加强的约束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有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及损失赔偿。比如:一份广告合同,基于该类性合同的时效性强的特点,在拟定该类合同时,就涉及到时效性问题的条款,应当重点突出其违约责任,如“发布时如有错发、漏发、少发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特有风险实用性:有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尽管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约束彼此,可以使得守约一方获得追偿的权利。

5、管辖约定的实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案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方主体可以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在合同拟定时,通常约定了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直接约定由xx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是否具有实用性,如何具有实用性,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方能确定,笔者就不一一列举,合同是市场交易主体交易之前的必备文书,合同拟定的好坏,决定了后续纠纷发生的概率,也决定了维权的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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