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了,涉及到结算的事项,通常承包方需准备好结算资料,而该结算资料一般是承发包双方按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所产生的资料。主要有结算书、结算审核文件、结算审计文件;实践中,往往没有完整的结算文件,仅具有一些零散的、过程性的文件,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诸到法院,法院对其结算金额的认定就会存在争议,因此,结算文件极其重要,承包方应妥善保管结算相关的手续资料,以备不时之需。那么工程结算时,具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简单介绍一下:
会议纪要:主要是承发包双方就已完工的工程量及最终价款等相关事宜进行商量讨论而形成的会议笔录,双方都有签字或者盖章。司法实践中,对会议纪要的认定:尽管会议纪要属于双方对结算工程量及工程款达成的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但如果该会议纪要中未特殊约定一方可以就会议纪要之外的事项再要求索赔的,不能再以其他理由要求结算以外的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等。因为会议纪要仅为过程性文件,不应单纯认定为结算价款,需要具备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佐证。因此,会议纪要应明确范围,金额,以便承包方索赔。
提交工程结算书时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间内答复,否则视为认可。对于工程量与应结算的工程款,承发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应参照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予以结算,该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因此,作为承包人,可以在结算书里面适当约定该条款。
结算前,应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签发的工程签证进行整理,待正式结算时,将原始的签证单带上, 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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