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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312人看过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方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均可以要求赔偿,这里的赔偿更多是从精神方面考虑的,行使权利的主体是无过错方,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离婚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作出规定,具体的赔偿应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去综合评判;具体赔偿数额往往要考虑是否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否能够给过错方一定的制裁、警示作用。

 

而实践中,对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中补偿的约定,笔者认为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限制婚姻自由,属于自愿订立的,可以认定其效力,可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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