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会让购房者选择清水房还是装修房,而装修房又分为简装和精装,实践中,购房者在支付装修款后,开发商并没有按照所支付的装修款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装修,而是降低装修标准,有的装修出来的结果与装修款相差甚大,这让购房者产生的维权的念头。
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装修标准,在后续的装修过程中,是否可以降低装修标准?是否可以要求购房者放弃装修?如果购房者签署了同意放弃装修的承诺书,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效?笔者将通过本文简单分析一下:
装修房还是清水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时,开发商会与购房者协商,通常都会写进合同里面,如果双方同意以装修房作为交房标准,购房者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装修款,并且对装修材料的选择,装修风格进行协商,当然对于装修风格,开发商一般都由统一的安排,关键还是装修材料及装修质量。
如果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了相应的装修材料(即装修条款附件里面有相应的清单),那开发商就应当按照约定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如果双方仅在合同里面约定了装修款,同时约定简装或精装,但并没有向购房者提供相应的装修材料清单,视为双方同意最终的装修标准按照装修款所对应的市场标准进行装修;如果开发商手续装修的商品房达不到市场装修标准,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重新装修、退还购房者多支付的装修款);
如果开发商向购房者承诺会按照某种装修标准装修,但实际上远远低于承诺的装修标准,只要购房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购房者同样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应尽量与开发商明确装修的各种标准,应尽可能地将装修标准列入合同当中。如确实无法一一列入合同,应尽量保留开发商的相关宣传资料以及保留样板房照片,为日后维权打好基础。即使开发商与购房者对装修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也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房屋装修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