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上批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因此,如果开发商对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作的说明以及销售人员对所购房屋及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的情况所做的允诺,对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视为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该允诺应当属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作为购房者,最好要求开发商将其承诺的事项约定在合同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此,购房者有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情况不符,即可直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