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项建设工程往往会经过层层转包、分包,最终由某一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向转包方或者分包方行使工程款请求权,但若转包方或者分包方资不抵债或者消失不见,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实际施工人进行权利保护,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明确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且发包人承担的责任仅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代付责任而非连带支付责任,法院通常会查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不会随意扩大发包人的责任范围。若发包人抗辩不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这里说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等无效合同中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人是指对建设工程享有权益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包括层层转(分)包情况下的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发包人承担代付责任的范围仅限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违法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应当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