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咨询,我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不知道有没有效力,往往当事人仅仅这样问,而不把合同发给律师看,最终得到的答案当然是不清楚的。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很多因素,本文就简单分析一下:
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类型不同,必备条件不一,但都会包括如下内容:合同当事人情况、标的、履行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签字),合同主要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主要体现为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本文就不探讨,仅就合同成立后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
主体适格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人,法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需要具备的)
有授权
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注意是行政法规,不包括规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
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实践中,当事人需要认真审核合同的条款是否涉及上述情形,还有可能存在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撤销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在建立这种无效合同关系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无效时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等于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通过履行可获得的利益,且这些利益应当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最终是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