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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办理后,是否可以更改财产分割内容?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51人看过


 

离婚后,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处理,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如果一方坚持对已经办理备案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更改,必须要举证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践中,关于欺诈、胁迫的情形

  1. 被殴打或者被胁迫签订

  2. 子女非亲生子女

  3. 一方隐瞒出轨的行为

     

    以下不属于欺诈、胁迫的情形

  4. 隐瞒债务一方要求撤销的

  5. 为逃避债务假离婚后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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