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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程序完成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经济仲裁 |1028人看过


 

效力认定

 

对于在招投标程序完成之前签订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但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与该条禁止的行为相比,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中标人,无疑是对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更为严重的违反。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招投标程序完成之前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当然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因故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停工时间及停工后的处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停工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发包方对于何时停工、是否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当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赔偿;承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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