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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驾车,车辆受损如何理赔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395人看过


车辆受损包括发动机受损以及车辆其他部分受损,通常,为了应对常年的雨水天,被保险人都会为爱车购买车辆损失险及涉水险。

概念

涉水险是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是一种新衍生的车险险种。它主要是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保费一般按照保险标的的千分之一收取。

关于理赔

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对涉水险设定了15%-20%的绝对免赔率,不同的保险公司却有不同的规定。其中差别最大的就是对发动机涉水后二次发动受损的是否赔偿问题。即使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拒赔,但其他部分的汽车损伤如内饰、电脑板等,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水位超过仪表台,或者专业修理店给出车辆维修的价格达到实际车辆价值的80%,此时车辆就属于全损状态,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被淹没之前的实际价值给予赔付。如果车辆部分被淹没,只要发动机没进水,该车损失也可以通过车损险来赔付。当然购买全险不表明购买了“涉水险购买了涉水险被拒赔:主要有二次启动,发动机为损坏,未年检。

司法实践的处理

格式条款处理:

保险条款之间发生冲突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险公司的解释。

例如: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因该保险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在与合同约定的“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险公司的解释。

免责条款的处理:

保险人未以明显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并且将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如:机动车损失险规定保险人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付,但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没有以明显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提示投保人注意。因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述法律条款中的“明确说明”,是指法律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中有关其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履行解释或告知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因此,保险人未以明显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并且将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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