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平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个人体质是否会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侵权 |444人看过


交通事故中,个人体质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会视为过错,是否会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以一则生效裁判为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荣x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x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者王x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擦行人荣x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x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x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荣x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荣x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x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x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