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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犯罪数额不判刑吗?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728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类犯罪案件,法院在认定犯罪及作出量刑时,会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数额的多少既可能影响定罪,也可能影响量刑。量刑通常考虑犯罪的形态(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当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应该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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