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离婚是很司空见惯的,并且本应是很简单的事情,然而如果双方涉及到财产问题,处理就不简单,尤其一方主张属于个人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属于共同财产时,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李x与王x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李x有一处房产价值120万,银行存款200万,婚后,该房产增值到230万,李x为了小孩的生活,将该处房产卖了,成交价250万,并用该笔款买了一套价值160万的房子,剩下的作为小孩出国留学的费用。2017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就价值160万的房产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双方诉诸法院,最终判决价值160万的房子归李x个人所有,李x自愿给王x一定补偿。
法律分析
实践中对夫妻一方主张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1)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例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
(2)一方在婚后取得的但属于个人的财产: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2、一方以该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方能认定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事人若主张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收益为个人财产,应当举证证实该收益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否则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很显然,该房产属于自然增值,属于李x个人财产。
结语
婚后以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该收益系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就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