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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曾凡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364人看过举报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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