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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能不能提前接触?

发布者:曾凡衍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14人看过举报


在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关系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时常因此发生各式各样的纠纷,结合实际举一则真实案例,说明法律在有关租赁合同期限和解除方面的相关规定和适用。

租赁合同未到期能否提前解除

可以,根据《合同法》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根据九十四条的法定理由解除。下面就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李某是李遂村的一名司机,2005年9月份,经朋友介绍租用同村刘某的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当时双方朋友在场,他们口头约定租期一年。结果2006年8月11日,刘某却要提前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并说看朋友的面子给他一个月的期限。可李某已经和别人签订了运输协议,短时间内为到哪租车犯了难。李某来到司法所询问租赁合同是否能够提前解除?

司法所首先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李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依照本条规定,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而双方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不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多长,在法律上都属于不定期租赁。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故李某租用刘某的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一事,虽然双方口头订协议时有人在场,但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租赁期超过6个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刘某可以提前解除与你的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刘某给出一个月的期限,也是比较合理的。至于李某和别人签订的运输协议如何履行,司法所建议李某可以和运输合同中的甲方协商,或是在此期间积极采取挽救措施,争取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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