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 执业资质:1621020**********

  • 执业机构: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诈骗20余万元,经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发布者:麻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725人看过

冯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冯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人,经庭前阅卷及参与本案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1、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方面。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伪造某某镇政府的公章,是因为一方面某某经营的东川制管厂欠其砂石款51万余元,被告人多次催要某某拒不偿还;另一方面,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被害人某某却既不缴纳租金续租,也不搬离,被告人拿被害人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目的是想把欠他的砂石款要回一些算一些,其余部分再慢慢要。

2、被告人的出租行为事后取得了某某镇政府的追认。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某某镇政府的便函上载明“····知青大点土地使用合同于2015年元月23日到期,因合同时间跨度大,加之约定事宜不细,造成遗留问题多,处理难度大。为此,在双方协调处理期间,暂由乙方代理使用,待双方达成协议后,按新协议执行。····”,该信笺明确,在双方协调处理期间,暂由乙方代理使用,也就是说,对被告人的出租行为进行了授权和追认,至目前,某某镇政府与被告人关于该土地租赁问题仍然在协调处理之中,土地仍由被告人占有和使用,其中的35亩土地被害人某某仍在继续租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在履行。

3、关于本案的诈骗数额方面。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租期5年,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至,租金每年每亩1300元,从2015年2月1日至今,被害人仍然在毫无阻碍的使用其所承包的土地,这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无疑应当支付,按照前述的某某镇政府的便函表述,“在双方协调处理期间,暂由乙方代理使用,待双方达成协议后,按新协议执行。”也就是说,不管是协调处理解除承包协议还是达成新的协议继续履行,被告人占有使用的这一段时间,必然是需要向某某镇政府缴纳占有使用费的,如果最终处理解除承包协议,但确定的占用费高于22.75万元,或者签订新协议继续履行,确定的每亩年租金高于1300元,那么被告人的这一转租就赔了,他的诈骗金额就成为一个负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签了转租合同,收取了22.75万元租金,就认定被告人诈骗22.75万元,而不考虑被告人最终要支出的成本,我们绝对不同意。退一步讲,就算认定非法占有,也不能认定22.75万元。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1、本案中签订的合同目前正常履行,并已得到了权利人的追认。某某《土地租赁合同》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履行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至,签订之前的半年时间里,某某就在占有和使用这35亩土地,签订后至今的一年多时间里,某某仍然在继续占有和使用这35亩地,而且该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在双方协调处理期间,暂由乙方代理使用”,从该协议签订之日至今快两年,合同顺利履行,没有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假如被告人与某某镇政府在2020年1月之后将该土地承包问题才解决,届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

2、本案事实不符合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在本案中,被告人起初的无权处分行为已经被权利人追认,且签订的合同目前正常履行,不存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列举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辩护人认为,本案唯一的焦点就是合同能否履行,但从本案的实际来看,合同目前正常履行。

3、应从主客观相结合来认定本案。本案中,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理,而应从主客观相结合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从民事法律上讲,就是一个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举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张三把自己的房子租给李四,李四又转租给王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李四没有征求张三的意见,又收取了一年的租金,后来李四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张三,张三说那你先租着,以后再说。我们显然不能将李四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所收取的租金也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因为他终将必须给张三交租金,即使租金有差额,也属于经营收益,而不属于诈骗金额。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1、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伪造实物公章。被告人仅是通过做图软件制作了一个印章图像,然后通过彩色打印实现,并且该伪造的印章内容与被伪造的国家机关名称不一致,虽然依然构成犯罪,但伪造实物公章与制作印章图形在情节上应有严格的区别。

2、按照法律规定来讲,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对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我们可以参照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本案中,被告人主要是伪造了一个印章图形,且仅适用一次,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尚不够罪,介于治安处罚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显著轻微。

3、从结果上讲,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获得的22.75万元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多支付利息6.7万余元,也取得了某某镇政府及某某的谅解。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依法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法庭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进行定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麻刚   律师

                           2016年11月7日

该案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