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生命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陈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陈某某对张某某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陈某某对张某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监护及照顾义务,但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尽到了照顾义务。张某某当晚12点多酒醉返回后,又叫陈某某出去吃饭,并要求开车,被陈某某阻止作罢。陈某某害怕凭自己的瘦弱身子,害怕不能拦住醉酒劲足的张某某,又打电话叫来张某某的朋友陈辉一同劝说,尽到照顾责任。陈辉到来后,其与陈辉一起劝说张某某,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走进小卧室将门反锁,陈某某与陈辉合力踹门仍不能将小卧室的门踹开,按照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死亡原因的分析,张某某将自己关在小卧室后,将床单撕成条,打结成一条长8米的长绳,绳子一头系到暖气片上,一头扔到窗外,自己想抓着绳子滑下去,刚爬到窗外沿,没有抓住绳子,人就坠楼,坠楼致颅脑损伤死亡。因此,在事故整个过程中,陈某某未参与喝酒,在张某某回来后又要出去的时候,极力劝阻,成功阻止张某某驾车外出,害怕自己一人控制不了醉酒的张某某,又叫来陈辉帮忙,把张某某劝回房子,可以说,其已经尽到了一个同事的照顾义务,达到了法律对一般人面对类似情形的一般要求,处置得当,没有任何过错。
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接连的两场酒局;
在第一场酒局中,徐长龙邀请张某某、庞莹、陈辉、陈立强在庆城北区“北大荒”川菜馆喝了50度白酒一瓶,张某某喝一瓷杯,大概二两,后又约朱丽娟、赵豆豆、齐政年在“伯爵公馆”KTV要了72瓶啤酒,张某某喝了大概7-8瓶,正是由于两场酒局,先后喝了白酒和啤酒,啤酒中含有的二氧化碳和许多水分,容易挥发,促进了白酒中高浓度的酒精在全身渗透加剧了张某某的醉酒,按照陈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被陈某某叫到房子的时候,张某某已经躺在沙发上酒醉了。所以上说,正是由于这两场酒局,使张某某彻底喝醉,并且参与喝酒的人在酒局散了之后也没有将张某某送回并安顿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三、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大的过错。
虽然不愿提,但是仍然不得不提出,在整个事件中,张某某作为一个三十多岁心智发育成熟的中年男子,在先前喝了白酒的情形下,又喝掉啤酒7-8瓶,存在对自己酒量过于自信的过失,再回到住处,又要驾车外出,被人劝阻后,将自己锁在小卧室,并结绳翻窗下楼,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存在极大的过错。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本案中,陈某某对张某某无法定的监护及照顾义务,其在张某某醉酒回来后,阻止其驾车外出,处置措施得当,行为无过错。同时《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也无此种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因此上说,陈某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案最终调解处理赔偿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