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 执业资质:1621020**********

  • 执业机构: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发布者:麻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1024人看过

审判长、合议庭: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与本案庭审,辩护人对定罪无异议,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协助抓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且刚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最大程度地予以减轻处罚。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通过阅卷及参与本案的庭审,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很清楚,被告人11因在美食城“金立方”喝酒期间被人殴打,张通怀疑11人殴打系被害人22指示,即预谋在喝酒的时候报复被害人,制定了报复计划,让@@去找人,韩虎叫其哥哥##过来帮忙,##又叫来了$4,因计划未得逞,#@又带领几人到被害人的住处,将被害人叫出来之后,实施殴打,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综合全案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整个过程中出谋划策,指明地点,坐镇指挥,提供资金,且在另外五名被告见被害人身体虚弱,昏迷不醒,要求停手的情况下,坚持称他对被害人很了解,肯定是装着,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11在#$提出为自己出气时积极响应,拉拢帮手,在殴打过程中连续肘击,下手极重,且该案因其而起,同样属于主犯,被告人@@在这六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在!@和##安排让叫人的情形下,仅叫了哥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自己知道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通过阅卷我们可以看出,六名被告人中,@@对犯罪过程的供述最为详细。《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但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按照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2、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犯,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自首后,又协助公安将被告人$#及%$抓获,这一情节在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中明确记载“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并于当晚23时许协助我局在庆阳市西峰区!!内将犯罪嫌疑人!@、!2成功抓获”,按照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协助抓获的朱成洋、芮宝恒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234条第2款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表明几名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上述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因此上说,被告人韩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3、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四、被告人@@还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时十八周岁零三个月,在六名被告人年龄最小,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实施犯罪完全是出于兄弟义气,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社会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辩护人会见及今天的庭审中,他都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悔罪心情。

综上所述,被告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犯下如此罪行,完全是由于其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弱造成的,但事发至今,他认真悔罪,且具有从犯、自首及重大立功三个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给予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

                  辩护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麻  刚   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