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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XX厂与南通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顾亚倩 | 点击: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南通市XX厂与南通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港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南通市XX厂,法定代表人A,委托代理人A,被告南通XX公司,法定代表人...

律师观点分析

南通市XX厂与南通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0805号 原告南通市XX厂,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南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XX厂诉被告南通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XX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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