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通市XX厂与南通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0805号
原告南通市XX厂,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南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XX厂诉被告南通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XX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