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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顾亚倩 | 点击:1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中国XX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602民初6055号原告:中国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XX,主要负责人:A,委托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02民初6055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XX,
主要负责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海安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XX一组,
法定代表人:A,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XX1幢,
法定代表人:A,
原告中国XX与被告A、B、南通XX公司、C、康国XX、D、E、F、G、江苏XX公司、海安县XX公司、南通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XX在本院依法送达XX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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