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02民初6055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XX,
主要负责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海安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XX一组,
法定代表人:A,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XX1幢,
法定代表人:A,
原告中国XX与被告A、B、南通XX公司、C、康国XX、D、E、F、G、江苏XX公司、海安县XX公司、南通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XX在本院依法送达XX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