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初字第0398号
原告D,无业,
委托代理人A、B,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南通XX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A,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A,上海XX退休职工,
被告A,南通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原南通市床单厂退休职工,
被告A,无业,
被告A,南通XX公司职工,
被告A,无业,
被告A,无业,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D、E、F、G、H、I、J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0元(已减半),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