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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顾亚倩 | 点击:1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C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崇民初字第0398号原告D,无业,委托代理人A、B,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南通XX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A,...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初字第0398号 原告D,无业, 委托代理人A、B,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南通XX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A,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A,上海XX退休职工, 被告A,南通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原南通市床单厂退休职工, 被告A,无业, 被告A,南通XX公司职工, 被告A,无业, 被告A,无业,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D、E、F、G、H、I、J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0元(已减半),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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