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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XX公司与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2日 | 发布者:顾亚倩 | 点击:1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6民终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XX,法定代...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上诉人南通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陆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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