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上诉人南通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