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就中小企业最关心的几项章程可约定事项整理如下:
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能够直接、当然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活动,在公章、财务的控制权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章程可以约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在涉及公司责任时,也需要承担个人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法定代表人要被执行“限高令”等。
2、 投资和担保:章程可以就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数额、表决机制等做约定,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会议召开程序等,可以约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会议表决。但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即对内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不允许章程规定。
3、 注册资本和出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确定注册资本金额和出资时间。注册资本金额应当理性确定,认缴制并非不缴,本质上是附条件的实缴,相应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章程中也可以明确约定不履行到期出资义务应承当违约责任,并约定具体承担方式。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4、 股东分红和增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增资时,可以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并明确约定每个股东的分红比例,增资时优先认缴的比例也可以约定,即“同股不同权”。
5、 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相比较合同法更加强调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次数、地点、会议形式、会议召开通知的时间要求和通知方式等,如可以约定召开前15日、10日或更少时间通知,通知方式可以约定书面、电子邮件、微信等,会议形式可以约定远程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6、 股东会表决权: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和一票否决权。如章程中可以增加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事项,某些特别事项也可以规定按人数比例表决或一票否决权。但“同股不同权”和“一票否决制”的约定一定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并听取专业建议后再做具体制度设计,以防不但未能促进公司发展,反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成为公司后续发展的障碍。
7、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关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股权对外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章程也可以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股东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股权转让从宽还是从严。如可以自主约定转让的限制条件,包括是否需要通知、同意、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但是,诸如股东不可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因为限制了股东权利,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