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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监事权责的新边界

2025-11-04
2025年11月04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32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的重要角色,是公司治理的监督者,是公司管理决策的制衡者,出现公司决策瘫痪、经营异常的情况下,还是公司的代表者。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关于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就监事权责的边界做一总结和探

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的重要角色,是公司治理的监督者,是公司管理决策的制衡者,出现公司决策瘫痪、经营异常的情况下,还是公司的代表者。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关于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就监事权责的边界做一总结和探讨。

一、 监事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了监事对公司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并对忠实和勤勉义务做了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根据新法规定,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二、 监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监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首先应当遵守忠实和勤勉义务,即本身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其也应当积极履行公司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否则,因其不能积极履行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亦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来讲,监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监事执行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监事具有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若发生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规定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监事具有监督股东利润分配的义务。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监事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禁止的规制。

1、 监事不得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新法第182条到184条规定,监事、监事的近亲属、与监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监事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 免责情形:监事若涉及以上行为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后,未通过的,监事不得进行相关行为。

四、 监事会的财务检查、监督、提议、诉讼、质询、建议、调查权。

1、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八)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十)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 关于监事的财务检察权,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可能包含如下内容:检查范围: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等与公司财务相关的一切文件,且应定期对公司财务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包含知情权、调查权,即监事会基于财务监督需要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要求董事、高管、财务负责人等解释说明并配合其财务调查工作。

五、  监事或监事会不是强制必设机构。

原公司法规定了监事或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新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

1、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会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另设监事会或监事。

2、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置一名监事。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

3、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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