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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以正确的方式减资

2025-10-28
2025年10月28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3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新法之前成立的公司,具有3年的宽限期,最迟也应当在2032年前缴足。新法实施之前的公司,注册资本金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新法之前成立的公司,具有3年的宽限期,最迟也应当在2032年前缴足。

新法实施之前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及缴纳期限的确定都是基于旧法规定,显著特点是注册资金金额过高、缴纳期限过长。为了适应新法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调整缴纳期限,就成了很多公司的必要之举。

由于注册资本具有担保的作用,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因此,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都对公司减资具有明确而严格的程序要求。公司做减资时,应当特别注意程序的规范,并且尽量避免因瑕疵减资而造成的无效减资。具体如下:

一、公司减资的正确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第242条关于减资的规定,结合法院判例及笔者亲办相关案件,公司减资的操作流程包括: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决定减资,应当对公司债权债务、财产进行核算,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形成有效的减资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或章程约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的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

3、 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

4、 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变更登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减资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减资相关的变更登记。

二、瑕疵或恶意减资,因减资而退出公司或减少持股份额的股东需要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时,未严格按照以上程序操作,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该减资行为不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该种情况下,因减资而退出公司或减少股权份额的股东,应当在减少出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

1、 瑕疵减资:公司减资时,并未履行必要的通知债权人义务,或者通知形式不合法,具有明显瑕疵,导致因减资而退出或减少份额的股东,依然可能需要就减少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

2、 恶意减资:公司明知对外有债务未履行,相关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处于执行阶段等,公司作为债务人,为规避出资责任,在明确知道债权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不通知债权人或者有意回避,最终形成减资决议并做了减资的变更登记。此种情况下,公司恶意减资的意图非常明显,一般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股东承担减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均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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