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合规行为划定了新边界,标志着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类犯罪的量刑标准正式统一,公司合规管理迎来新的刚性要求。
《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一规定看似简单的“参照执行”,背后是我国惩治职务犯罪、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大调整,其对公司相关人员的核心影响,可从三个维度清晰解读。
一、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罪名对照
在贪污贿赂类刑事案件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相关犯罪对应的罪名的是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人员,若实施类似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对应的罪名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这一罪名区分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司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边界——公司内部的职务便利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被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二、量刑标准统一,“同罪同罚”打破身份差异
此次新规最核心的变化,在于打破了此前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类犯罪量刑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同罪同罚”。2016年4月18日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照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照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而《解释(二)》第八条取消了“二倍、五倍”的差异化标准,明确要求上述四类公司人员相关犯罪直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今后公司人员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行为,其入罪门槛、量刑标准将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罪、贪污罪等完全一致,不再因身份差异而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事实上提高了对公司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三、合规警示升级,公司人员需严守行为底线
量刑标准的统一,对公司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根据《解释(二)》参照执行的量刑标准,公司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若涉嫌贪污贿赂类刑事案件,数额达到3万元即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这一入罪门槛与国家工作人员完全一致。
具体来看,公司人员量刑可分为三档:一是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20万元,或者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较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要求公司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公司法》上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核心人员的法律培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防范职务犯罪风险,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