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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行或营业期限届满,应及时清算,否则股东可能需要承担不以出资额为限的清算责任

2023年11月24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1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期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1. 一、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期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可能导致就公司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 三、股东清算责任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即自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若先后出现两个法定解散事由,如先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营业期限届满,则以后一个,即营业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 四、小股东可以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并提交相应证据,以免除清算责任。一般情况下,持股10%以下可认定为小股东,同时不担任公司监事或任何高管职务的,法院支持可能性较大。但若虽然是小股东,但担任公司监事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管职务的,主张免除责任,法院一般不支持。

  2. 五、追究股东清算责任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不以股东出资为限。实务中,股东已经实缴注册资本,或者应缴未缴出资金额远远低于所负债务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股东承担侵权责任金额极有可能远超出资义务。

结合以上五点,律师建议:

1、 担任公司股东时应当慎重,尤其是挂名小股东,常常会同时担任监事,此种情况下,一旦债权人提起清算责任,该小股东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2、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当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免承担远超出资额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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