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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下的股东持股及任职风险分析

2024年03月08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


一、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二、 出资问题

若未实缴,需要结合章程出资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并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或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当前规定,三年过渡期,最晚应当在2032年缴足。

相关法条、规定:

1、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百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三、 监事责任

1、  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2、  对股东的责任:股东可以对监事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  对债权人的责任:重点为未履行对股东出资、抽逃出资的监管职责,可能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对第三人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董事责任

根据任职公司情况,确认是否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新《公司法》将董事明确列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董事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可能被债权人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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