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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与上海XX公司、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2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陶X与被告周X、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陶X与被告周X、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陶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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