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56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X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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