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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82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原告已经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8,345.7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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