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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上海XX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2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执行人王XX申请追加焦X、黄XX为(2017)沪03执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王XX以已经与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王XX申请追加焦X、黄XX为(2017)沪03执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王XX以已经与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焦X、黄X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追加焦X、黄X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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