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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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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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不动的房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222人看过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但凡提及北京市顺义区M15号线后沙峪站C地块一级开发项目,被拆迁人蒋木晓(化名)的拆迁维权故事就会一次次如似锦繁花般绽放在人们的舌尖,余香蔓延……

      蒋木晓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神营二街有宅基地一处。2009年,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进行顺义区M15号线后沙峪站C地块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因名下宅基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蒋木晓摇身变为被拆迁人。不满过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拥有拆迁户身份的蒋木晓很快又有了第二重身份——钉子户,钉住不签约、不腾房搬迁。他这一钉,就从2009年钉到了2010年3月。

      2010年3月,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之申请,启动了裁决程序的滚滚齿轮。眼看自己的家宅所承载的无形权益即将就被这巨大的轮辗压成支离破碎的伤心往事,蒋木晓找到了在北京地区拆迁维权领域首屈一指的著名律师马丽芬紧急维权。

     马丽芬律师并非首次介入M15号线后沙峪站C地块一级开发项目,也不是第一次与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短兵相接,故而对该项目的拆迁手续不全、拆迁手段野蛮、风格硬派颇为了解。而且,根据蒋木晓的陈述,同一拆迁项目里绝大多数拆迁户已纷纷向势如破竹的强势拆迁妥协,搬得七七八八了。不过,即便如此,蒋木晓仍然选择执着于他的公正补偿梦想。因了这份执著,马律师与刘玲玲律师一道接受了蒋木晓的委托,进入这风高浪急的、熟悉的拆迁大潮,继而冷静地洞察、揣摩,寻找着这一新临个案的绝胜维权方案。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围魏救赵之计VS诉拆迁许可

      为了有效勒住持续滑向被动的形势,马丽芬律师与刘玲玲律师于接受委托的次日便联手打出第一张维权王牌:将作出涉案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的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上顺义区人民法院行政法庭的被告席,请求法院审查被告所作《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马、刘二位律师指出:被告在区M15号线后沙峪站C地块一级开发项目进行房屋拆迁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对拆迁人提交的材料审查不严格,在拆迁单位、评估公司及拆除单位没有相应资质证书,亦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加以选择的情况下即予以许可,构成严重的实体违法,而许可前未通知原告等被拆迁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这一破晓之战无疑使得拆迁项目最敏感的部位腹背受创,不过,敌不住行政诉讼难胜诉规律的强大作用力,这一首发之举并未成功破冰——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向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虽有欠缺,但至起诉时,各项法定要件均已齐备,且该许可行为并未实际损害原告应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以及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这一诉虽败犹胜,一时间大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逼停了拆迁人一方的速裁步伐!


      办案第二辑:并战之计VS裁决中止与产权调换

     对于拆迁许可诉讼一审败北的结果,马丽芬律师与刘玲玲律师并未太觉意外,并果断地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马律师与刘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审判决有葫芦僧断葫芦案之嫌。原来,对于一审程序认定的被告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申报材料有所欠缺而所缺材料于事后方补齐之事实,依照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该事实恰恰证明了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作出时条件并不成熟,一审法院应据此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却反其道而行之,作了一份“是非判”,定非法为合法,显属错判。

      就在蒋木晓一方提起拆迁许可诉讼上诉程序之际,已沉寂了好些时日的拆迁裁决程序却不再“耐得住寂寞”,再度蠢蠢欲动起来。见状,马丽芬律师与刘玲玲律师随即以拆迁许可一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作为裁决合法性基础的拆迁许可是否有效尚未被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确定,裁决程序依法应当予以中止为由,向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中止对申请人蒋木晓作出裁决结果。

      马、刘二位律师在逐渐收紧拆迁许可诉讼的大网而兜住拆迁裁决风险的同时,还首创先河地撒了一张新的网——在向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中止裁决的同时,一并将一份《产权调换申请书》提交至该委,要求裁决拆迁人对蒋木晓依法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精明的律师,睿智的一进一退,再次将拆迁人一方带入维谷之境,维权情势的躁动也再度被抚平。时光,似乎再一次为蒋木晓一方逗留,直至2010年的寒冬来袭……


    办案第三辑:釜底抽薪之计VS撤裁之诉

    2010年11月24日,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蒋木晓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给付蒋木晓货币补偿款70余万,并向蒋木晓提供临时周转房一处。这一纸裁决,试图也似乎将要把局面强行拉回原点。

    而正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2010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蒋木晓上诉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许可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一审法院裁判正确无误,判决维持一审意见,驳回蒋木晓上诉请求。

    跌宕起伏的维权命运,不减蒋木晓对二位代理律师的信任,反增其维权到底、破釜沉舟之决心。而久经沙场的马丽芬律师与刘玲玲律师也深知“黎明前是最黑暗的时刻”之理,遂很快便采取了更为凌厉的应对措施——向顺义区人民法院“二进宫”,请求撤销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蒋木晓所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在起诉状中,马、刘二位律师从裁决合法性基础之拆迁许可的违法性到裁决事实依据之评估报告存在诸多违法迹象,乃至裁决结果剥夺了蒋木晓对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的选择权的违法性,一一予以了入木三分的剖析,顿使被诉裁决行为的重大违法事由变得一览无遗起来。

     在马丽芬律师与刘玲玲律师联袂发起的绝地反击与裁决一案主审法官积极主持的调解攻势面前,充当着“炮灰”角色的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逐渐不堪重负起来,遂决定脱离压力场。2011年12月8日,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撤销了对蒋木晓所作《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与此同时,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也向蒋木晓了传递了“以和为贵”的意向。最终,拆迁人与蒋木晓双方达成了“君子协议”:一者腾房搬迁,另一者按市场价给予公平补偿。尔后,蒋木晓一方撤回了对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起诉,顺义区人民法院则裁定准许撤回。

     和谈结束,万籁俱静意欲重新写意蒋木晓的拆迁维权生涯。幸福,在淡白色的云霞上端微微颌起。然而,一朵黑云却突然飘至掩藏了这美好的一切,换之以雾霭溟蒙一片……


     办案第四辑:胜战之计VS应对和谈风波

     原来,许下君子承诺之后,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心有不甘,有意将蒋木晓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束之高阁,拖而不决。眼见化干戈为玉帛昙花一现,马丽芬与刘玲玲二位资深律师迅速开始思量新的突破点。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2012年5月,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M15号线后沙峪站C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发出《关于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期限的公告》。针对此,马律师、刘律师随即提起行政复议。除此之外,二律师还针对拆迁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拆除蒋木晓宅院内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并对拆迁村落进行围挡的行为提起了确认违法之诉。

     风云再起,而因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对蒋木晓所作裁决,拆迁人对蒋木晓启动强拆程序在短时间内已是难于上青天,拆迁人在这场新的对决里优势平平已然昭著。这一形势判断很快便为拆迁人所认知到,故而放弃了最后的挣扎,与蒋木晓签署了姗姗来迟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马丽芬律师与刘玲玲律师则带着委托人的满意功成身退!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李白三首气势高昂、思维跳跃的《行路难》被后世称颂千古。尤其那一句“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的迷离高歌,更是对艰难险阻的直白感喟。这种感喟在拆迁法律维权中也有着抑扬顿挫的写照。那么,如何突破这一“难”字当头的困局,是这个时代很多拆迁户集体关心的首要问题。

     纵观各地维权成功案例,以下八句四十字可被奉为圭臬,作为一切维权行动的指南者:“金玉檀公策,借以擒劫贼,鱼蛇海间笑,羊虎桃桑隔,树暗走痴故,釜空苦远客,屋梁有美尸,击魏连伐虢。”此为一学者从我国古代兵家计谋的总结和军事谋略学的宝贵遗产——三十六计中每取一字,依序组成的一首诗,篇幅短小,却韵味万千。现实中的拆迁维权难也是各有千秋,一动抑一动,恰成方圆。

     当然,前述说法略显玄妙而不通俗。简单一点来说,就是要尽可能发现案件违法点,再因地制宜地施以精巧法律运作手法,最终方能获得公平正义,彰显我国法制时代进行时那一抹微弱华光的胜利!在这个过程里面,发现案件违法点是基础,个中技能也能为一般公众所掌握,因此,笔者将早前归纳出的“六法则”再度引以为述,以供读者参考:

     其一,从项目审批的合法性入手,该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拆迁许可是否合法、拆迁人是否有权进行拆迁活动;

     其二,从拆迁许可、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的合法性入手,任何一项许可存在违法点,都将成为项目拆迁合法性的掣肘;

     其三,从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着手,举之如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初步估价结果是否公布、估价结果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契合度等。评估结果是拆迁补偿安置协商的主要参考依据,也是进入到裁决程序后的裁决重要依据,故而该判断属于重中之重;

     其四,从裁决程序的合法性入手,包括裁决主体的正当性、裁决的受理、进行与相关送达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径行裁决情形等,若裁决不合法,则能将强拆防患于未然;

     其五,从强制拆迁听证会的合法性与强制拆迁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入手,判断强拆程序的合法性;

     其六,从拆迁过程中的非法暴力拆迁、四停行为(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偷拆、人身危害行为入手,一旦存在这类行为,应及时对行为人采取追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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