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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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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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私吞六百余万拆迁补偿款,离异儿媳起诉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898人看过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安淳(化名)与张卫(化名)于2003年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准予离婚。二人婚姻期间在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有一处住宅,该住宅所用宅基地为张卫之父张志国(化名)所有,财产分割过程中,该住宅中的两间南房被判归安淳所有。

     2011年12月初,白盆窑村被列入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点整治村,由此白盆窑村开始了房屋腾退拆迁的历程,腾退工作由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动迁后,安淳将一份《离婚调解书》复印件交予拆迁人,示明了自己的被拆迁人身份。因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1年12月13日,极尽追求拆迁效率的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绕过谈不拢的安淳,于私下与张志国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丰台区白盆窑村腾退补偿协议(货币)》,尔后快速“冠冕堂皇”地将所有房屋全部拆除。张志国兀地得到了623万元拆迁补偿款,却只留下其中的5万元给安淳并交由村委会代管。

    眼见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几近悉数被昔日的公公霸占,拆迁人又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姿态,安淳按捺不住焦灼,遂于2012年3月上旬委托了北京拆迁维权领域数一数二的资深律师马丽芬,拯救其已随房屋倒塌而陷入脆弱的拆迁利益。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一诉扭乾坤

     遁寻办案所需掌握各项细节,马丽芬律师将安淳一案办案方略定位为诉讼当先,通过司法渠道确认张志国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否定宛若“毒树之果”的、由张志国与拆迁人签订的《丰台区白盆窑村腾退补偿协议(货币)》的约束力,从而使安淳被侵占的权益复之东隅。

     2012年3月中旬,马丽芬律师以委托人安淳的名义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张志国、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丰台区白盆窑村腾退补偿协议(货币)》无效。

      庭审过程中,马丽芬律师围绕两大点展开法律意见陈述:①本案存在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众所诸知,征地拆迁针对的不仅是土地,还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原告安淳作为两间南房的所有权人,属于该两间房屋的法定被拆迁人,全权处理该两间房屋的补偿安置权益。但二被告罔顾安淳合法权益,私相签订囫囵式拆迁协议,将安淳的两间房屋一并处分。该处分行为既未有安淳授权,也未得安淳事后追认,依法无效;②本案存在合同无效法定情形,即二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作为第三人的原告利益的行为,足以构成《合同法》所定合同无效情形。动迁伊始,安淳即已经向被告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离婚调解书》复印件,证明其是两间南房的所有权人,有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资格。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这种情况,张志国亦清晰知道实情,但双方仍越过安淳签订拆迁协议,实属恶意串通,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协议当属无效。

      2012年9月17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被告张志国与被告白盆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房屋权利人之一——原告安淳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以一纸公正之判确认二被告所签《丰台区白盆窑村腾退补偿协议(货币)》无效。这一诉的主打歌响亮落幕!

      正所谓好事成双,在秋色缭绕的季节里,安淳不但获得了公正之判,更获拆迁人重新抛出的和谈“橄榄枝”,双方几番协商后,拆迁人许给安淳的补偿额节节走高,“一年滴尽莲花漏,碧井屠苏沉冻酒”的理想之境已然近在咫尺……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源于无权处分的争议所占比例不容小觑。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个鲜明的权能。无权处分与有权处分相对。所谓有权,简单来说就是有所有权,并且处分权未受限制。反之,无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限制了,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就是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无权处分行为并不是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反之,行为无效。行为无效产生的后果是原物返还,无法返还原物的应该提供相当价值的替代物;或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提供相应的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处分的规定,并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对当事人而言,一方面,要明确自己的地位和应获得的权益。比如,只要有房有地,能够证明是房、地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就能够获得拆迁补偿利益。另一方面,当事人要积极参与到拆迁补偿程序中,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拆迁案中,当事人在明确自己有补偿安置权后,要密切关注拆迁人发布的各种征地、拆迁或者腾退公告,积极参与,多渠道了解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

      相对于拆迁人,被拆迁人处于劣势,往往会出现“被处分”的情况,而当事人自己往往不能从拆迁人处取得有利的证据,比如无权处分人与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确认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证据,而拆迁人基本是不会提供给“被处分”人的,这时就需要通过法院来调取。这一过程需要较为专业的诉讼技巧,也比较耗费精力和时间,建议交由专业律师处理。律师介入不仅能够取得协议,还能为接下来的情况提出对策。毕竟,取得合理的补偿才是“被处分”人的真正和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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