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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农业户籍劳动者补缴社保的相关法律问题及依据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644人看过

补缴近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含)以后) 

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3)《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4)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如有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 

(5)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时,需同时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同时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7)参保人在申请补缴时,距男职工达到60周岁、女职工达到50周岁(不论干部、工人)的年限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在京实际缴费年限,合计不足10年的,需同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及住房公积金的纸质证明; 

(8)养老保险账户类别为“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补缴时需同时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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