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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法律分析意见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231人看过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定和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之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前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发生争议的,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在确定财产的性质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除有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证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外,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1、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协议处理

  通常,夫妻对家庭财产状况最为清楚,协议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利于离婚纠纷彻底解决,财产归属尽快落实。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未损害子女的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该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3、财产的具体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所涉及的财产类别不同,分割处理时亦会有所不同。对特殊的财产,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容易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在分割这些财产时,在适用《婚姻法》的同时,还应按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4、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优先考虑对子女权益的保障。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主要是指尽量满足女方和子女的合理要求。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哪些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五)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力偿还,也可以说服他代为偿还,但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偿还债务。注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对于个人债务即使是婚后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二、法律分析意见

(一)关于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判决。根据王总发来的财产清单,离婚时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一)房产;(二)房屋租金;(三)投资收益;(四)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五)一方取得的债权。上述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不管所有权人写的是一方还是双方都应当按照夫妻双方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其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公司资产的分割:因缺乏公司性质等方面的材料,故无法对其出资份额和相关资产的分割出具意见,建议补充公司更详细的资料。

 

(二)关于共同债务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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