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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及处理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820人看过

作者:黄江涌

   在审判实务中,案件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才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时有出现。对于案件的此种情形,应当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同民事法官的理解不一,导致同一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影响了裁判文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尤其是同一案件中出现多被告的情况下,而某一被告不适格时,往往会被法官们所忽视,一律采用了判决的形式进行了处理。近日,本院就因出现此类案件的判决被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依法对不适格被告采用裁定的形式驳回对其的起诉;同时,对其他适格被告采用判决的形式予以处理,一案中采用不同文书处理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弄清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及区别是关键。

一、两者的涵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两者的区别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理解、掌握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区别,我们就可正确处理好上列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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