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月7日,西飞装饰公司与琉璃渠瓦厂签订建筑材料“削割瓦”的加工合同,订货后又于2008年2月25日就削割瓦的安装问题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北京奥林匹克中心区下沉广场工程,地点为奥林匹克中心区,双方约定施工费按平方米计算,大约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西飞装饰公司于2008年1月7日、2008年2月26日向琉璃渠瓦厂支付了瓦件预付款共195 000元,2008年3月28日支付了瓦件安装预付款6万元。琉璃渠瓦厂在2008年2月26日至2008年4月19日间共向西飞装饰公司提供削割瓦18 381件并进行了安装。2008年4月21日,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地下商业建筑II标段工程监理单位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幕墙墙面、屋面装饰瓦存在质量问题向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内容为:墙面、屋面装饰瓦已安装施工,在此之前物资未报验、无复试报告,经检查发现瓦存在质量问题,曾口头通知要求返工处理,未见整改;今天雨后检查发现屋面立放装饰瓦遇水膨胀、疏松、产生裂纹,强度大大降低,墙体扣放装饰瓦遇水强度降低在承重情况下有坍塌现象,故此瓦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要求;要求总包单位及分包西飞装饰公司必须抓紧整改,进行返工处理,所有不合格的瓦必须全部退场,并对再次进场装饰瓦报项目监理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2008年4月25日,琉璃渠瓦厂在西飞装饰公司的要求下将全部已供应安装的瓦拆除收回,并向西飞装饰公司出具收条。此后,琉璃渠瓦厂未再向西飞装饰公司供应削割瓦,经西飞装饰公司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安装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现在西飞装饰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及施工合同,并向其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要求琉璃渠瓦厂返还预付款255 000元。但琉璃渠瓦厂不同意解除合同,继续拖延工期。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琉璃渠瓦厂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货,已构成违约,其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给西飞装饰公司造成损失。
律师解析: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这属于合同法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第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按期保质保量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完工,已经构成违约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解除合同,只有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然未能完工的,法律才赋予发包人以合同解除权,这是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注意的。
第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如上所述,如果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这已经完全违背了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合同解除权。
第四、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分包、转包的。发包人之所以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主要基于对承包人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信任,如果此时承包人擅自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极有可能导致发包人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工程质量无法保障,此时法律赋予了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2.作为业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除合同:
首先,业主可以向施工方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在某一时间内必须完工。有两点须注意:一是催告函最好做公证,包括催告函的内容及送达过程;二是在催告函里声明,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完工,并不意味着业主放弃对施工方已经延误的工期的索赔权利,也不意味着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
催告函发出后,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业主可向施工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对通知书的内容和送达过程做好公证,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后,即生效,合同即解除。合同解除不以对方是否同意或前述《解除协议》为前提,只要能证明施工方已接到解除通知即可。
其次,与施工方做好退场交接手续,对已完工工程量由双方确认,对现场材料、设备等财产确认。
对施工方耽误的工期业主可提出赔偿要求,结算时一并考虑。
如果施工方不配合业主工作,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途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施工方办理交接手续,交出施工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