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办公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田某某,女,51岁,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一区×楼×门×号
就被答辩人诉我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所诉事实与被告无关。
首先,本案答辩人自始至终不认识原告,也不知有人违反法律规定伪造答辩人印章与原告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从合同的签订至合同的履行,答辩人没有参与过,也未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项。其次,原告与张瑜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收款收据上的公章并非答辩人公司的公章,与答辩人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明显不一致。最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由答辩人出具给张瑜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与其签订合同的张瑜系我单位的员工或代理人。故,答辩人与本案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与原告签订合同系张瑜的个人行为,答辩人完全不知情。
综上,答辩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该份合同,也从未为原告提供过家装服务。因此,原告所诉事实与答辩人无关,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因此,答辩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二、张瑜既非答辩人单位员工,也未经答辩人授权,其行为不能代表答辩人。
被答辩人诉称,张瑜系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但事实是张瑜并非我单位员工,我单位也从未委托其对外签订合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由答辩人出具给张瑜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曾以行为表示张瑜是其委托代理人。张瑜的个人行为既没有代办人的授权,也没有经过答辩人的追认,其行为不能代表答辩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我单位收到起诉材料后认真核对了装修合同复印件上的公章,发现与我单位的公章存在明显不一致的地方,我们对公章的的真实性存疑。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