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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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746人看过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杨某,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xx号楼x门号,

  就原告崔某某起诉答辩人离婚一案,答辩人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属实:

  一、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因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通过xx网站相识,2013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1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也不错。

  2014年5月15日,双方决定尽快要个子女,因此在原告的主张下答辩人在大兴区人民医院做孕前检查,结果显示有轻微炎症和很小的子宫肌瘤,完全不影响怀孕。但是,原告主观上夸大病情,认为一定会影响怀孕,进而影响其后代及整个家族,并主观推断肌瘤恶化会加重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被告对原告这种毫无根据缺乏常识的认知难以理解,虽经多次劝说原告仍固执己见。被告无奈为打消原告顾虑,又到北京市妇产医院等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表示被告的子宫肌瘤可以忽略不计,所谓的炎症更是不用考虑,称任何原因都有可能引发小炎症,大部分女性或多或少都有炎症,这更不可能影响生育。最后医生给出的结论就是被告子宫状况良好,孕激素指标正常,现在可以怀孕。但原告仍然固执己见,称离婚是其家人商量的结果,一直表示要和被告离婚。答辩人家住河北,原定于5月24日在老家举行婚礼仪式,但原告却以此为理由拒绝出席,答辩人不得已只好编造理由说原告工作特殊最近较忙不能出席,自己一个人参加了婚礼。原告的上述行为,让答辩人极为伤心,原告在答辩人去医院检查至今,对答辩人根本没有尽到夫妻应尽的照顾义务,而且听从家人的非理性判断和决定,多次提出离婚并要求答辩人搬离现在的住处,给答辩人造成很大伤害。

  由此可见,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原告盲目轻信家人,不愿尽夫妻义务,也不愿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思想偏执,结婚后两个月就以莫名理由提出离婚,其行为已对被告的名誉及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婚后双方共同出资3万元装修原告家购买的婚房,该装修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获得1.5万元折价。

  (二)婚后,为举行婚礼,答辩人家人出资2万元,该费用应视为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应当分担一半的费用共计1万元。

  (三)原告在答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属于答辩人的金项链、金戒指(金项链价格4428元,金戒指约2300元,还有他舅从国外带回来的一套首鉓,其中含戒指、耳环、和项链)首饰拿走,价值近万元,这些首饰是被告的个人用品,原告应予返还。

  三、答辩人要求离婚后两年居住在原告名下房屋内: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园小区5号楼2单元302,同时原告给予答辩人一次性困难帮助金10万元

  答辩人收入不高,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北京其工资仅够其个人基本生活,而且由于原告突然提出离婚,并编造谎言伤害答辩人,导致答辩人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打击,答辩人不得不经常请假,且其情绪也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作,公司领导已找其谈话,希望答辩人辞职,答辩人现面临失业。离婚后如搬出现住房,答辩人没有居所。靠现在这点工资租房子、看病并生活根本就不现实。

  原告全家均在北京,他本人在北京有正式工作,收入稳定,福利较好,且有自己名下的房屋,该房屋刚刚装修完,目前空置。

  答辩人在北京既无房产,也无亲人,离婚后没有住处,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原告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答辩人曾就该事项与原告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离婚后两年内享有原告房屋的居住权。同时考虑到被告工资较低及面临失业的情况,要求判决原告给予答辩人一次性困难帮助金十万元。

  四、原告散布被告隐私,编造虚假事实,严重侵犯被告隐私及名誉,故答辩人要求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

  未经答辩人同意,原告就将其病情向其家人等散布,并将微小的疾病夸大,为达离婚目的,还编造虚假事实,诬蔑答辩人有性病,让答辩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精神一度恍惚,甚至有轻微抑郁倾向。原告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婚姻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答辩人要求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万元。

  综上所述,因原告不愿尽夫妻义务,无故要求离婚,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请法庭本着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支持原告给予被告困难帮助。

  此致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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