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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江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与被告江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罗某主张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2800000元,其向江某支付了50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江某实际向税务机关支付的33000元的税费及江某退回的120000元,剩余的347000元应该退还给罗某,但罗某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上述约定,故应由罗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指出,虽然罗某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明其主张,但录音中的内容并不能明确的体现出江某曾有过上述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于该录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罗某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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