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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离婚 |3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刘某某与徐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而刘某某在子女抚养、履行家庭义务方面均存在一定过错,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刘某某要去离婚,徐某某也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均同意由徐某某抚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抚养费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实际生活教育费用支出、双方收入能力、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予以裁判为每月5000元。对于徐某某要求刘某某负担两次离家时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期间103号房屋租金由徐某某持有并用于孩子生活教育支出,且徐某某亦无证据证明刘某某此期间的收入情况,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其中103号房屋,依据庭审查明事实,其中有21000元系徐某某母亲出资,因该房屋登记在徐某某名下,该部分应视为其目前对徐某某个人的赠与。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分割意愿、现房屋价值、双方对家庭财产取得的贡献以及婚姻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判决,该房屋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给付刘某某30%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判决:一、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徐某某抚养,刘某某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起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徐某某支付抚养费五千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的103号房屋归徐某某所有;四、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某某上述房屋折价款一百零五万元;五、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金及利息归刘某某所有;六、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金及利息归徐某某所有。

本院认为,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女一直由徐某某照顾生活,故一审判决由徐某某抚养,并无不当;刘某某上述称婚生女由目前抚养比较适合其成长一节,因本案婚生女自出生一直由徐某某照顾生活,故刘某某该节上诉意见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抚养费数额,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子女需要、收入能力及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的金额合理。刘某某上诉称其无力负担抚养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103号房屋及存款分割问题。一审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提出分割要求,综合考虑各财产的历史来源、取得贡献、现有价值、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行为表现以及长期分居等具体情况,一审判决确定的房屋分割比例及存款归各自所有,并无不当。刘某某上诉称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房屋、徐某某目前出资系债权以及一审判决对房屋分割显失公平一节,不足以否定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定的分割比例之合理性,本院对刘某某该节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上诉称徐某某母亲对房屋出资不能证明、刘某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一节,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六百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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