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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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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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典型案例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6日,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以劳动者未尽到职责导致公司在百度账户中的推广图片过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劳动者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及《劳动合同补充合约》第3.7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损失赔偿金19354.83元。

2017年6月7日,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5126日入职申请人公司担任集团市场部网络推广部总监岗位,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125日。2016年3月,百度公司通知申请人,百度广告位图片过期没有及时更换,且不能退还该广告位的广告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担任主管的网络推广部负有监管失职的责任,约谈被申请人,希望其主动离职。2016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017年1月,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程瑶律师点评:

首先,申请人主张的损失无法证明是实际存在的,其主张的百度无线专区的广告费已经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其业务成本中,并通过广告带来的客户转化为公司的经营收益。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公司业绩受损,即使存在物料未更新的情况,申请人每季度的客户来电量并未受到实质影响,即申请人每月的品专推广效果未收到影响,因此,申请人主张的损失无法证明是实际存在的。另一方面,从申请人每月对被申请人所在的网络推广部进行的绩效考核均超额达的事实也可以看出申请人并不存在实际损失,其所支出的广告费已经转化为实际的经营收益。被申请人及其所负责的网络推广部全人员为申请人经营收益的获得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申请人作为经营利益的受益者,还要求劳动者承担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业务成本,显示公平。

其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并且其负责的网络推广部每个季度都均超额完成了申请人规定的推广业绩指标。

最后,被答辩人并没有制定明确的百度无线品专物料更新操作规程,也未对答辩人所在的网络推广部人员进行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因此其应当对该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公司的实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向其赔偿损失19354.83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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