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求重新答复并处罚北京金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并重新作出答复;2、撤销北京市住建委作出的京建复字【2016】1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依法纠正北京金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相关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4、督促北京金水房地产开发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善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被告北京某区住建委辩称:被告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权限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原告杨某某向被告递交《关于西山艺镜住宅项目违法竣工验收的举报》,其主要内容为:北京金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西山艺境住宅小区项目于2015年7月6日取得了竣工备案表,但是根据北京金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华油燃气公司的证明,截止2015年9月15日,该小区的燃气工程才完成施工。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胚胎建设燃气设施、配套燃气设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燃气工程没有完成施工、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做工程竣工验收呢、等等,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后,立案进行了调查,与2016年10月14日作出本本案被诉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所需文件已齐备。至于燃气等未尽事宜,由建设单位联系相关部门妥善解决。该项目的天然气工程已于2015年9月16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北京华油联合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因此,该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如举报人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中相关内容存在疑问,请按该条例相关规定联系相关部门咨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举报的权利,被告有受理举报及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但是,其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违法,则需要以被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答复意见》的内容是被告针对眼高的申请事项,而逐一根据其职责权限做出的回复,并没有涉及原告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消灭内容。被告根据其职责权限做出的回复,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对《答复意见》的起诉。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