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1,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2,女,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上诉人李X1因与被上诉人李X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1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X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