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XX,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一审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林家屯乡林家屯村平安XX。
法定代表人:王X。
一审第三人:门X,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生,住陕西省乾县。
一审第三人:李X,男,办公地址涿州市林家屯乡林家屯村平安XX。
再审申请人西安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XX以及一审被告河北XX公司、一审第三人门X、李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